【债务】输千万元签本票 「赌债非债」判免还
新北市蔡姓男子去年2月间在林男的地下赌场内,2天内赌输近1600万元,原想抵押老家农地还债,但老父极力反对,只好改签本票、借据,蔡事後反控遭林诈赌,提本票债权不存在诉讼;法官认定赌博是非法行为,「赌债非债」混币器,判准免还。
联合新闻网 2016-04-25 报导
案本案判决:「惟查,系争本票系因原告为清偿其积欠被告之赌债而签发,目的仅是形式上将赌 债变更为借款而已,两造是否确有借贷意思互相表示合致, 尚非毫无疑问。况系争借据仅载有「本人蔡武晏於中华民国 104 年3 月2日因缺用现今向林义雄借新台币伍佰拾万元整。约定於中华民国104 年3 月12日归还。口说无凭特立借据证明。」等语,而无任何原告签收533 万元之交付纪录或证明文件。」
- 赌债非债
赌博盛行会严重影响社会善良风俗,所以我国刑法订有赌博罪的处罚专章,社会秩序维护法也认为系妨害善良风俗可以处以罚锾。
赌债就是参与赌博输掉财物所负的债务usdt混币器,由於赌博的方式,是由赌徒与对赌的赌徒之间,或者是赌徒与庄家(组头)之间的约定,此种约定赌博所产生的债权和债务,虽然也是债,因为成立的原因是赌博行为,有背於善良风俗,依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,这种法律行为是无效的。
[box type=”info”] 注意
赌场如果借钱来赌博而发生的债务,与赌博输掉的钱不同,不属於赌债,因此不能随便耍赖。[/box]?
- 有签借据和本票,也可以不用还钱?
签立借据或本票,主要是借款的凭据,在法律上称之为消费借贷,赌场但消费借贷不是签张借据或本票这麽简单就成立,除须双方均有借钱的意思外,还需要有借款交付给债务人之赌场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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